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24540号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0111号
技术支持: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号)
许可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二、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
1、主要主办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
3、拟申请增加主办单位(或拟创办新刊有多家主办单位)的,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须包含拟新增(或设有多家)主办单位的具体理由、必要性论证,以及其主办报刊的资质、条件和承担的责任,同时另附主办方之间的协议或合同;
4、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5、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6、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7、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详细说明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
3、拟申请增加主办单位(或拟创办新刊有多家主办单位)的,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须包含拟新增(或设有多家)主办单位的具体理由、必要性论证,以及其主办报刊的资质、条件和承担的责任,同时另附主办方之间的协议或合同;
4、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5、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6、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7、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详细说明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3、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 3、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有权力不同意主办单位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4、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5、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6、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7、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1、针对主办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内容作出明确的同意意见,内容须一致;
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4、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3、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多家主办单位须提供);
4、出版单位报拟创办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详细说明
1、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2、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5、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
6、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详细说明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应具备明确的隶属关系,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举办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上的业务主管单位,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即可;
2、企业法人的唯一出资方或绝对控股方;
3、有具备法律依据的二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7、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详细说明
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无需证明;
2、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提供企业信息登记证明文件,认可为国有资产;
3、企业法人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认可为国有资产;
4、除上述条件的企业法人,须证明其股东是国有资产(具体要求同上),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登记证明文件,才能认可为国有资产;
5、社会团体法人,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以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登记内容为准)证明社团不含非公资本
9、出版单位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文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详细说明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应具备明确的隶属关系,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举办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上的业务主管单位,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即可;
2、企业法人的唯一出资方或绝对控股方;
3、有具备法律依据的二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10、《报纸出版申请表》;
11、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为离退休人员或兼职;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获得的证书;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或同意的有人事权规定资格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职称证书;
3、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
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12、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3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获得的证书;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或同意的有人事权规定资格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职称证书;
3、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
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13、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详细说明
14、《报纸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 军队单位创办报纸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
3、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有权力不同意主办单位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4、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5、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6、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7、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2、主要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1、主送单位为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2、拟申请增加主办单位(或拟创办新刊有多家主办单位)的,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须包含拟新增(或设有多家)主办单位的具体理由、必要性论证,以及其主办报刊的资质、条件和承担的责任,同时另附主办方之间的协议或合同;
3、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4、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详细说明
1、主送单位为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2、拟申请增加主办单位(或拟创办新刊有多家主办单位)的,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须包含拟新增(或设有多家)主办单位的具体理由、必要性论证,以及其主办报刊的资质、条件和承担的责任,同时另附主办方之间的协议或合同;
3、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4、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1、针对主办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内容作出明确的同意意见,内容须一致;
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4、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详细说明
1、针对主办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内容作出明确的同意意见,内容须一致;
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4、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详细说明
1、针对主办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内容作出明确的同意意见,内容须一致;
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4、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4、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多家主办单位须提供);
5、出版单位报拟创办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详细说明
1、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2、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6、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
7、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8、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出版单位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详细说明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应具备明确的隶属关系,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举办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上的业务主管单位,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即可;
2、企业法人的唯一出资方或绝对控股方;
3、有具备法律依据的二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10、《报纸出版申请表》;
11、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为离退休人员或兼职;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获得的证书;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或同意的有人事权规定资格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职称证书;
3、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
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12、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3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获得的证书;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或同意的有人事权规定资格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职称证书;
3、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
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13、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详细说明
14、《报纸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三、 地方单位创办报纸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
3、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不同意主办单位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4、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5、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6、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7、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2、主要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1、主送单位为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2、拟申请增加主办单位(或拟创办新刊有多家主办单位)的,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须包含拟新增(或设有多家)主办单位的具体理由、必要性论证,以及其主办报刊的资质、条件和承担的责任,同时另附主办方之间的协议或合同;
3、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4、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详细说明
1、主送单位为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2、拟申请增加主办单位(或拟创办新刊有多家主办单位)的,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须包含拟新增(或设有多家)主办单位的具体理由、必要性论证,以及其主办报刊的资质、条件和承担的责任,同时另附主办方之间的协议或合同;
3、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4、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1、针对主办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内容作出明确的同意意见,内容须一致;
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4、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4、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多家主办单位须提供);
5、出版单位报拟创办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详细说明
1、申请报纸、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或更名,应同时提供1-2个备用名称;
2、备用名称中不应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6、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
7、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详细说明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应具备明确的隶属关系,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举办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上的业务主管单位,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即可;
2、企业法人的唯一出资方或绝对控股方;
3、有具备法律依据的二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8、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详细说明
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无需证明;
2、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提供企业信息登记证明文件,认可为国有资产;
3、企业法人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认可为国有资产;
4、除上述条件的企业法人,须证明其股东是国有资产(具体要求同上),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登记证明文件,才能认可为国有资产;
5、社会团体法人,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以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登记内容为准)证明社团不含非公资本
10、出版单位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文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详细说明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应具备明确的隶属关系,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举办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上的业务主管单位,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即可;
2、企业法人的唯一出资方或绝对控股方;
3、有具备法律依据的二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11、《报纸出版申请表》;
1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为离退休人员或兼职;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获得的证书;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或同意的有人事权规定资格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职称证书;
3、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
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13、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3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获得的证书;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或同意的有人事权规定资格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职称证书;
3、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
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14、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详细说明
15、《报纸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陶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