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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总署机关各部门、署直各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和水平,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总署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行政审批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审批工作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回复”的工作管理模式和“规范流程、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的便民服务模式。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本规程第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图书、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单位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
(二)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国内媒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期刊出版单位登记地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报纸、期刊的创办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期刊登记地等登记项目的变更。
(三)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的变更。
(四)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含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设立。
(六)开办手机文学、手机书刊业务。
(七)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八)着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着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着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九)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不含内容)。
(十)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引进、增加和更新。
第五条 综合业务司为总署实行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回复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和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并负责总署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总署成立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对总署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和监督,并研究、审议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业务司。
第七条 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和送达工作,包括申报材料接受、初步审查、受理通知、事项督办、进度查询、批文送达等工作。
第八条 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应当本着“便民、高效、规范”的原则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及咨询,按照工作规范及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将有关申报信息输入数据库,制作受理格式文本,并负责审查和整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文件,及时移送办理部门。
第九条 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署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由综合业务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发。
第十条 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由综合业务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发。
第十一条 总署行政许可集中办理事项按照不同项目特点分为四类(见附件),分别适用不同的办理权限和流程:
(一)快结审批件。指事情相对简单,可依据相关规定直接做出许可决定的审批事项。其许可权限和办理流程是:
1.综合业务司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并由司长签发许可文书,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办结;
2.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送达许可文书,并抄送相关业务司及其分管署领导;
3.综合业务司定期向总署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办理情况。
(二)一般审批件。指事情较复杂、政策性较强的一般审批事项。该类项目的许可权限和办理流程是:
1.综合业务司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2.由综合业务司报总署分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并签发许可文书;
3.综合业务司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4.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送达许可文书,并抄送相关业务司及其分管署领导;
5.综合业务司定期向总署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办理情况。
(三)重要审批件。指事情复杂、政策性强的重要审批事项。该类项目的许可权限和办理流程是:
1.综合业务司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署领导;
2.由分管署领导报请署长做出许可决定并签发许可文书;
3.综合业务司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4.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送达许可文书,并抄送相关业务司及其分管署领导;
5.综合业务司定期向总署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办理情况。
(四)重大审批件。指事情重大、政策性很强的重大审批事项。该类项目的许可权限和办理流程是:
1.综合业务司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署领导;
2.分管署领导审核并报署长审定后提交总署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做出许可决定并由署长签发许可文书;
3.特别重大复杂的项目,由总署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署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许可决定并由署长签发许可文书;
4.综合业务司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5.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送达许可文书,并抄送相关业务司及其分管署领导。
第十二条 上述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公文,统一加盖“新闻出版总署行政许可专用章”。其中予以同意的,使用“新闻出版总署文件”文头纸,编号方式为新出审字〔××××〕××号;不予同意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函头纸,编号方式为新出字〔××××〕××号。
第十三条 需要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勘查核验、论证的,由综合业务司组织专家或委托省级新闻出版局进行实地勘查核验论证,提出考察论证意见报总署领导。
第十四条 重要和重大许可项目中,需要总署相关业务司提供有关情况、信息并提出建议的,由综合业务司向相关业务司书面征求意见。相关业务司按时限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游戏作品、出版物进口及期刊对外版权合作、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记者证核发等审批项目,分别由出版管理司、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对外交流与合作司、出版产业发展司、新闻报刊司受理,按规定流程和许可权限办结后送达审批文书,并抄送综合业务司。
第十六条 出版、发行单位,报纸、期刊和国内媒体分支机构以及境外新闻出版、版权机构在境内办事机构的注销,由综合业务司根据总署依法做出的决定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综合业务司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相关文件及材料的管理,建立行政审批案卷登记制度,包括行政审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做到案卷材料完备,并妥善保管。
案卷登记档案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考察论证意见材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以及案卷号、承办人、承办时间等。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审批结果公开制度。综合业务司在发出审批文书的3天内,在总署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以便于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网上公开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纪委、监察部驻总署纪检组监察局、总署人事司和总署直属机关纪委依照各自职责,对总署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依纪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和过错追究。主题词: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审批规程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09年11月13日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陶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