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24540号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0111号
技术支持: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
中国海洋大学白佳玉副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权益视角下的北极航行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12CFX094),2012年5月立项,最终成果为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专着《船舶北极航行法律问题研究》,共29万字,2016年1月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免于鉴定结项(证书号:20160084)。课题组成员:陈敬根、屠景芳、高俊涛、刘秀。
一、课题的学术价值
北极理事会的北极监测与评估工作组(AMAP)2012年发布的报告表明,北冰洋将在本世纪达到夏季完全无冰的状态,甚至可能在未来的三十至四十年实现。目前,穿过北冰洋,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的海上航道主要包括东北航道(Northwest Passage)、西北航道(Northwest Passage)和穿越北极点航线(Transpolar Sea Route)。当北冰洋成为全年除冬季外没有海冰或仅在北极点附近区域有较少冰的时候,通过北极航道航行可极大缩短海上航线,提供安全的海上航道。北极航线比传统苏伊士、巴拿马航线节省大量的航运成本,包括时间、燃油消耗及船舶损耗等,存在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一些北极航运利益攸关方已开始积极参与北极航线的开辟:或加强北极航线沿岸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或尝试具备破冰能力的商船建造。发展北极航运可降低我国海上贸易成本,确保我国能源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7月4日与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会见期间,指出俄罗斯是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伙伴。要开展北极航道合作,共同打造“冰上丝绸之路”,落实好有关互联互通项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明确要求积极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大重要国际海运通道和北极事务的研究和参与力度,支持企业参与北极航线的运行,加强国际海运保障能力建设。本课题为响应国家需要,从我国权益的维护出发,分析我国利用北极航道资源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如何应对相关法律问题和避免对我不利的后果;在外交政策上应作出哪些安排;在国际法层面应如何积极参加国际造法活动,并遵守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法律规则;在国内法层面,如果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调整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使其能够保障我国在开展北极航运活动过程中有法可依;以北极航行法律问题研究为平台,研究如何积极参与北极事务,通过怎样的政策安排和制度设计最大范围实现我国的北极权益。
二、课题成果的主要内容
本课题通过以下六个方面的研究深入剖析我国权益视角下北极航行的法律问题和应对策略。
第一,阐释我国利用北极航道的战略定位并进行风险预估。将北极航行作为我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显性利益之一,分析我国为实现北极利益,应如何进行战略定位,且实施该战略定位的路径安全和法治保障又应为何。以战略定位为课题研究的根本出发点,通过数学模型分析对北极航道利用的环境成本进行预测,分析了航道利用对传统航道经济效益的的影响,采用定量的研究方法探讨北极商业航行的可行性及需要关注的重要因素。
第二,剖析我国船舶北极航行海洋法问题。研究北极航行中的海洋法基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现代国际海洋法的主要条约法渊源,研究外国船舶航行权利与北极航道的利用,分析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认定,探讨有关北极航道利用相关海洋法争议的发展趋势。分析北极航道沿岸国——俄罗斯和加拿大的相关立法变迁,具体制度内容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冲突和衔接,及航道沿岸国如何通过调整其国内法律规制以期与国际法律规则相衔接。深入解读北极航道沿岸国对其航道及航道所在水域法律属性的主张及产生的争议。研析我国科考船北极航行可能带来的国际法后果,以及如何通过外交照会等文件说明我国海洋科学考察的目的,以避免产生不利的禁止反言的后果。
第三,探究我国船舶北极航行中的国际海事公法问题。研究国际海事的主要治理主体——国际海事组织,细致分析了有关北极航行的主要国际海事公约。对国际海事组织最新制定的《极地规则》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极地规则》的起源、形成、发展,以及船旗国、港口国、沿海国应分别如何履行《极地规则》中的义务。总结国际海事公约中的主要制度及其完善。对我国就相应国际海事公约、区域性条约的完善,以及国内立法呼应进行解析。
第四,洞察北极航行中的国际海事私法问题。研究船舶北极航行航行中私法适用规则及其对公法的影响,之后分别从承运人、托运人、保险人角度分析其主要义务并对我国的应对策略予以剖析。就船舶北极航行中的关键问题,船舶保险中的保证条款作出专门解析。随着北极旅游业的发展,增加对北极航道旅客运输风险与法律规制的研析。
第五,探讨我国与北极航道沿岸国的合作机制。研究我国开展北极事务合作的逻辑过程,分析我国实现北极权益的主要障碍、合作的必然趋势,并对北极合作的多维度合作机制进行梳理。分析我国参与北极航道治理可采取的具体模式,比较东北航道与其他国际航行海峡治理模式的异同,认为东北航道存在多元化治理的空间。
第六,建构我国与北极利益攸关国的合作机制。研究我国与日本和韩国作为北极利益攸关国,在北极政策设计上的共性,以及作为东北亚北极利益攸关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政策路径。以港口国控制制度为例,研究了我国如何通过东京备忘录下的港口国控制合作加强与其他北极利益攸关国的合作,以期共同参与北极事务,实现北极良性治理。
三、课题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课题研究成果采学科交叉的方法,首先将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使得定性和定量研究相得益彰;同时又将社会科学中的法学和国际关系学研究范式的互融互通,既分析了法律问题又解答其背后的地缘政治因素;最后在法学学科层面,将海洋法、国际海事公法和国际海事私法相交叉,以问题为导向,综合分析了相关法律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这里丰富的交叉研究视角为解读某个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了多元的视角。例如,有关北极航道的多元治理问题,即同时涉及到海洋法中国家对管辖海域的主权和主权权利问题,也涉及到区域治理中的外部性理论等,经过学科交叉的碰撞,问题的解读更具新意。
责任编辑:作者:白佳玉